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享惠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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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答:可享受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
·来源于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答:来源于合作区的所得,是指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从合作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合作区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合作区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因在合作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因在合作区从事劳务从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是指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
是指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合作区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答: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一)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合作区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二)
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合作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三)
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合作区应纳税额-合作区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合作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