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住房分配遵循
“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动态管理”的原则,
根据人才层次比例、住房项目
及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租售比例
……
近日,
珠海拟发布最新实施指引!
一起来关注!
为落实《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珠府〔2021〕6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珠海市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指引》明确了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一起来了解!
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配售和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一)个人。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类别的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含特级、乡村工匠)、企业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博士和其他类人才;同等条件的港澳优秀人才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二)用人单位。经科技、工信或招商等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主体、重点科技创新主体、重大招商项目主体和市、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等。
人才住房的分配按权属由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遵循“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动态管理”的原则。香洲区内的人才住房原则上以租为主,其他各区(功能区)结合本区域实际,根据人才层次比例、住房项目及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租售比例。
人才住房原则上不跨区域调配,申请人在工作地所在辖区内申请住房;申请单位在工商注册地所在辖区内申请住房。
(一)个人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2. 近5年内在本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3. 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日期前连续6个月缴交社保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5.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用人单位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住房房源需求量至少达到10套。
(一)个人申请租赁(购买)人才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人才住房租赁(购买)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无须提供);
4.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英才卡”等各类人才资格认定材料(如有请提供);
5.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2个月以上的学历认证报告和职称证书(如有请提供)等,已有上述第4点人才资格认定材料的可不提供;
6.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单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
2. 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为经办人则无需提供);
4.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配租(售),不设置轮候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租(购)流程
个人申租(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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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布公告。市、区主管部门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及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售)对象、认租(购)条件要求、租金(售价)、分配规则、资料提交方式、联系电话及地址等内容。公告期内有意向的申请人自行了解房源情况,并根据公告指引进行申请;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公告期内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在线填写《人才住房租赁(购买)申请表(个人版)》、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上传申请资料。
信息管理系统在建设完善并正式运行前或出现故障、维护管理、升级更新时,申请人可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公告指引向该批次人才住房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3. 审核和异议处理。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申请人是否已享受相关福利性住房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人才的资格及社保缴交、住房货币奖励补贴领取等情况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对人才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其他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开展相应核查工作。
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的,于15日内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区主管部门于6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转入下一环节;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公示。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布;
5. 组织选房。运营管理单位确定选房时间、地点后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合格申请人,并组织通过摇号或公告确定的其他规则获取排序号码进行自主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房源选定后,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 签约。选房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运营管理单位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出售的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共同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子女的除外。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已选房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本次选房无效;
7. 办证。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的,产权单位办理人才住房登记后,协助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用人单位申租流程
用人单位申租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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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布公告。市、区主管部门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及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对象、认租条件要求、租金、分配规则、资料提交方式、联系电话及地址等内容。公告期内有意向的申请单位自行了解房源情况,并根据公告指引进行申请;
2. 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在公告期内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在线填写《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用人单位版)》、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上传申请资料。
信息管理系统在建设完善并正式运行前或出现故障、维护管理、升级更新时,申请单位可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公告指引向该批次人才住房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3. 审核和异议处理。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信、招商等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的,于15日内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区主管部门于6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转入下一环节;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 公示。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布;
5. 组织选房。运营管理单位确定选房时间、地点后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合格申请单位,并组织通过摇号或公告确定的其他规则获取排序号码进行自主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房源选定后,市、区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 签约配租。选房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运营管理单位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30日内完成分配,同时将所申请住房对应的入住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且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实施指引》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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