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昨提请审议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昨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现摘编草案中涉及的焦点话题,以飨读者。
住房使用期满自动续期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草案还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三大“实惠”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
●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保护住宅“阳光权”
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草案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小区规划更改业主有权否决
珠海各界热议《物权法(草案)》
对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珠海各界人士高度关注,并给予了很大期望。昨天,记者就此话题与珠海专业人士取得联系,听取业内高见。
周赛群(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三类问题亟待《物权法》解决
“物权法艰难出世,希望能够一鸣惊人。”周赛群说,因为一些小区“物管”、业主间的纠纷长期存在,他对《物权法》出台尤感迫切。
他认为至少三类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包括城区居民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小区规划改变时,业主话语权问题;以及市民物权意识如何提高的问题。
周赛群认为,一旦《物权法》实施,上述三方面问题将迎刃而解。另外,《物权法》也将极大提升业主物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营造有利于广大业主的良好氛围。
刘奕贤〔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可坚定珠海投资者信心
刘奕贤认为,此次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穴草案?雪》如能顺利通过,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他说,《物权法(草案)》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相当全面,如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等。
另外,对于大家关心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问题,此次提交的草案已经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至于续期是否要缴费,刘奕贤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的问题,草案没有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刘律师说,珠海有大量的外来投资者,物权法草案如能通过,将强化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坚定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有助于珠海经济的繁荣发展。 本报记者 苏振华
《物权法》将极大化解“小区纠纷”
全国政协委员程萍:
昨日记者通过电话连线采访获悉,全国政协委员、珠海市政协副主席程萍所在小组听取完《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相关报告后,当天下午分组审议了《物权法(草案)》。程萍表示,《物权法(草案)》意义深远,将触及珠海诸多实际问题。
记者:有人说,《物权法(草案)》不仅体现了宪法原则,而且着重体现维护群众的利益,您怎么理解这一说法?
程萍:拿城镇小区物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为例,小区停车位、车库,会所等公共设施究竟归谁所有,小区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这些立法争论的焦点,在物权法草案都得到了明确。业主的权益也得到进一步维护。
记者:珠海因小区公共设施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胜枚举,《物权法(草案)》能否改变这种局面?
程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制定“霸王条款”的现象目前在珠海还比较多,尤其是经营或变相收取小区划定的停车位、占用公共绿地等现象,这些同草案立法思想是相悖的。《物权法(草案)》出台后,将对这些现象进行制约,最终实现业主应有的权利。 本报记者 苏振华
明确车库、车位归属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有权换物管
草案明确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草案还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
不动产统一登记按件收费
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部门,既导致了重复登记、资料分散、资源浪费、当事人负担增加等问题,又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健全。如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需要跑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办理中途往往还要补充各种资料。
同时草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