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我省全面开展商业银行、农信社(以下简称银行)托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鼓励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委托银行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交付业务。
二、各银行应积极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为存量房交易创造安全、便捷的资金交付方式。各银行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各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须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交易资金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各银行须按《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严格监管托管交易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不得收取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手续费。
三、各地房地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支持银行开展托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业务,为银行提供登记流程查询等服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明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五、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各银行应广泛宣传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方式的优势,让群众在存量房交易时候主动、自觉选择银行托管交易资金方式。
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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