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征收土地管理,
规范征收土地行为,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近日,
珠海出台管理办法并施行!
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条,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
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分配和监管、征收土地安置等。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哪些重点?
一起来看↓
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工作职责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在征收土地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城乡建设等,统筹安排本市征收土地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征收土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收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
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收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收土地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用地申请,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开垦费、补划基本农田费用、森林植被费、林木采伐规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
进一步细化征收土地组织程序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明确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期工作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征地补偿登记、测算和安排相关费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留存记录并公示的方式,固化调查结果。
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管理办法》以多种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土地程序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
?在启动阶段,要求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被征收土地农户较少的还应当逐户送达;
?在社会风险评估阶段,要求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在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要求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方案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布;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
以及明确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
《管理办法》设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公证提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更新了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政策
《管理办法》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号)等省、市法规,及时更新了我市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养老保险、征收土地安置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到,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
渔、盐场的土地,
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
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关系政府治理能力
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事关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切身权益。
珠海出台《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理念,
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各项政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