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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防范交易风险
2008/1/20 20:05:39 来源:正顺地产
两会期间,物业中介机构“中天”.“创辉”等事件引起了参加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普遍关注。省人大代表.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凌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中介公司与交易各方不明确的法律关系,是中介公司与交易各方矛盾产生的根源,必须加强政府服务性监管和行业自律,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二手房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徐凌说,在二手房买卖中,现在普遍的做法是,中介结构分别与卖方.买方签定合同,与买方签定的是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并非直接与卖方(即产权人)交易,购放款也是交付给中介公司,资金监管也存在问题,只能依靠自律,一旦出现经营问题,就为中介公司利用代收代付,挪用或侵占买方的购房资金提供了机会,无疑平添了资金的风险。
徐凌建议,可采用“居间合同”的方式避免这种交易风险。她解释道,“居间合同”这种操作模式,就是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同时签定一份合同,三方交易情况在同一份合同上体现出来,明确各方的责任。在资金监管上,可通过金融机构对资金监管或共管,各方共用一个户头,确保交易的安全,这样,即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也保护了中介机构本身的权益。
徐凌介绍,其实“居间合同”的形式上在我国早就存在,其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目前珠海已有代理公司搞居间合同,但还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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